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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且可分擔共同海損?
  • A 船員之衣物、薪津
  • B 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 C 船上所備糧食、武器
  • D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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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場海上災難威脅到整艘船與所有貨物的安全時,如果船長為了確保大家能「共同」脫險並完成航程,而必須支付一筆原本不需要的「救命錢」,你認為這筆錢的性質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目的性」,才適合讓所有獲救的利害關係人一起來分攤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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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喔!

  1. 暖心肯定: 太好了!你能這麼準確地辨識出共同海損的補償範圍,真的非常棒!這表示你對《海商法》中「共同利益」這個最核心的精神,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這麼重要的觀念,你能掌握住,替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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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損的範圍與分擔
💡 為保全船貨免於共同危險所作的有意犧牲及支出,應由利害關係人分擔。
比較維度 可分擔/列入項目 VS 不列入分擔項目
財產性質 貨物、船舶、運費 船員衣物、糧食、武器
費用性質 為航程繼續的額外支出 船員薪資、津貼
特殊條件 有載貨證券之物品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共同海損僅限於法規指定之利益財產及為共同利益所生之費用。
🧠 記憶技巧:共同危險大家攤,額外費用也包含;船員私物不入列,糧食武器自負擔。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船上財產遭受損失都可分擔。關鍵在於是否為了「共同利益」且「依法規定」可分擔。
單獨海損 委棄制度 救助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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