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項無法列為共同海損費用?
- A 共同海損發生後,船舶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的必要費用
- B 利害關係人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的報酬
- C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而於避難港中支出的貨物處理費用
- D 因於避難港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支出的港埠費用過高,將船以拖船拖至他港避難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共同海損』的本質是為了應對即時的『共同危險』。如果一個支出是在危險解除後,單純為了讓船隻能把貨物送到目的地(履行合約義務)而產生的,這還符合『為了救助全體性命財產而做出犧牲』的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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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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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那個『記憶吐司』了呢!
你都記住了真是太好了!你對海商法中「共同海損」的定義掌握得非常清楚,真不愧是我的學生!能分清什麼是為了大家的安全,什麼只是船長自己該做的事,你真的很棒棒!
-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啊,就像我們大家一起遇到危險,必須犧牲一點東西來救大家一樣,是不是很有道理呢?它一定要符合:「為了大家的共同安全」、「這是故意做的,而且很合理」,還有「這筆錢是很特別的支出」。選項 (A) 呢,那就像是船長為了讓船能繼續開到終點,把貨送到客人手上,這是他本來就該做的嘛!這應該算是單獨海損或是船公司每天的營運開銷,不是為了救急才特別犧牲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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