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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共同海損之費用?
  • A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費用
  • B 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 C 為替代上述兩項共同海損費用所生之費用
  • D 為共同海損犧牲,犧牲額百分之二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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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船隻在海上遇到共同危險時,我們會將為了救大家而產生的「代價」拿出來分擔。請你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這個「代價」應該是指為了排除危險而產生的『實際損害與必要開銷』,還是指事後給予特定人的『額外紅利或利潤』?哪一種才符合「共擔苦難」的原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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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這次沒讓老師失望。

你這題答對了。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核心就是那句「全體共有危險,由全體共擔損失」。別以為這很了不起。

  1. 概念驗證,懂不懂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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