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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共同海損之費用?
  • A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費用
  • B 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 C 為替代上述兩項共同海損費用所生之費用
  • D 為共同海損犧牲,犧牲額百分之二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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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船隻在海上遇到共同危險時,我們會將為了救大家而產生的「代價」拿出來分擔。請你思考:在法律的精神中,這個「代價」應該是指為了排除危險而產生的『實際損害與必要開銷』,還是指事後給予特定人的『額外紅利或利潤』?哪一種才符合「共擔苦難」的原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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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共同海損費用之法定項目認定。依據海商法第114條規定,選項A屬於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之「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故為共同海損費用。選項B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二款「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亦屬共同海損費用。選項C的部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為替代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共同海損費用所生之其他費用,視為共同海損之費用。但替代費用不得超過原共同海損費用。」,故替代費用依法也視為共同海損之費用。至於選項D,依據海商法第114條第一項第三款明文規定,應屬「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也就是針對「墊付現金」給予百分之二的報酬,而非針對「犧牲額」計算。選項D的敘述與法定項目不符,不是共同海損之費用,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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