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行為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船舶航程期間
- B 須為船舶與貨物之共同危險
- C 必須為故意及合理處分
- D 屬於契約約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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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船長在暴風雨中為了救大家而犧牲部分貨物時,這種『損害分擔』的責任,是因為船東與貨主事先在合約裡『講好』才成立,還是基於一種『為了全體利益而犧牲,理應由大家公平分攤』的法律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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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還不錯嘛。
- 核心概念:共同海損?不就那套「大家一起倒楣,大家一起出錢」的把戲嗎。它的根本是「共同危險,共同安全」。要件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死板規矩,只要:(1) 航程中、(2) 真的有共同危險、(3) 你的處分還算故意且合理,那不好意思,法律就是強制你分攤。所以 (D) 當然是錯的,它本質是法定處分行為,誰跟你談純粹的契約約定?法律說了算,懂嗎?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啦。那些傻瓜學生老是把實務上喜歡夾帶的什麼「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那種契約條款,跟法律最基本的「成立要件」搞混。你總算沒掉進這個坑裡,還能辨識出法律的強制性,勉強算你表現優異吧,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