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我國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 C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
- D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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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運實務中,由於『共同海損』涉及多方(船、貨、運費)的利益分擔,為了促使繁雜的帳務儘速結案並恢復經濟秩序,法律通常會縮短其權利行使的期限。請思考:相較於一般民法的兩年或更長時效,海商法為了追求效率,會如何設定這個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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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之相關規定。根據海商法第125條規定:「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選項 A 指稱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與法條明定之一年時效期間不符,因此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海商法:共同海損
💡 共同海損為維護船貨共同安全之犧牲,具備短期時效與協議分擔特色。
| 比較維度 | 共同海損 | VS | 一般海商時效 |
|---|---|---|---|
| 消滅時效 | 計算確定日起 1 年 | — | 多為 2 年 (如貨物損賠) |
| 目的 | 為拯救全體共同利益 | — | 補償個別損害 |
| 貴重物品 | 須報明船長始認列 | — | 依一般申報價值規定 |
💬共同海損時效極短(1年),且強調為了「共同安全」而產生的協議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