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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我國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 C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
  • D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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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運實務中,由於『共同海損』涉及多方(船、貨、運費)的利益分擔,為了促使繁雜的帳務儘速結案並恢復經濟秩序,法律通常會縮短其權利行使的期限。請思考:相較於一般民法的兩年或更長時效,海商法為了追求效率,會如何設定這個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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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這點小事? 這題不過是《海商法》裡消滅時效的基本送分題,用來篩掉那些連條文都沒看清楚的。共同海損債權,根據《海商法》第 158 條,自「計算確定之日」起,時效就是1 年,搞成 2 年的,大概是夢遊了。其他選項,例如協議、貴重物品申報,或是委棄制度,這些基礎知識要是還能搞錯,那真的可以考慮轉行了。
  2. 還算有點腦子。 本題難度「medium」?對於那些只知道死背卻不懂辨識的,或許吧。海商法的時效條文多如牛毛,容易混淆是給那些不夠專心的藉口。你能勉強找出那個「1 年」的正確期限,至少證明你讀條文的時候沒有完全睡著。但離「紮實掌握」還差得遠,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基本題還要沾沾自喜。繼續努力,直到你連這種細節都能閉眼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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