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共同海損債權之時效,依海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共同海損時,理算過程往往非常漫長且專業。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在法律上還不知道各方具體要分攤多少錢時,就讓請求權的時效開始倒數,這對權利人是否公平?那麼,時效的起跑點應該設在「事故發生的那一刻」,還是「金額終於算出並確定」的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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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依據《海商法》第 125 條規定,共同海損債權的消滅時效為 1 年。最關鍵的地方在於「起算點」:由於共同海損涉及船、貨多方利益分攤,必須經過複雜的專業理算程序後,具體的分攤金額才會揭曉。因此,法律規定時效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算,而非事故發生之日。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海商債權時效(通常為 2 年)」與「特殊起算點」。考生若僅死背 1 年或 2 年,而忽略了計算確定這個前提,就容易選錯。你能精準掌握細節,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