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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共同海損債權之時效,依海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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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共同海損時,理算過程往往非常漫長且專業。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在法律上還不知道各方具體要分攤多少錢時,就讓請求權的時效開始倒數,這對權利人是否公平?那麼,時效的起跑點應該設在「事故發生的那一刻」,還是「金額終於算出並確定」的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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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還行,沒錯得很離譜

  1. 驗證:恭喜你,沒出錯。根據《海商法》第125條,共同海損債權的時效確實是 1 年。當然,如果你真有在讀書,就會知道「起算點」是關鍵:不是事故發生當天就開始算,而是要等那堆人算清楚了,等到「計算確定之日」才開始。這點倒是記住了,不錯。
  2. 難度:就給個 medium 吧。這題的鑑別度,不過就是看你會不會把「一般海商債權的2年」和「共同海損的1年」搞混,更重要的是,別蠢到忽略了那個「計算確定」的前提。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低級錯誤,值得嘉許,但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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