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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12 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何時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計算確定之日起
  • B 債權發生之日起
  • C 海損處分行為完成之日起
  • D 共同危險發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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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方當事人需要共同分攤一筆損失時,如果在具體的分擔金額尚未精算出來之前,債權人有辦法行使權利嗎?若要法律時效開始起跑,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確定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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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所生債權的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根據海商法第125條規定:「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由法條明文可知,該債權之一年消滅時效係以計算確定之日作為起算點,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之起算時點皆與法規不符,故不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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