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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12 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何時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計算確定之日起
  • B 債權發生之日起
  • C 海損處分行為完成之日起
  • D 共同危險發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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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方當事人需要共同分攤一筆損失時,如果在具體的分擔金額尚未精算出來之前,債權人有辦法行使權利嗎?若要法律時效開始起跑,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確定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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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不足の生徒たちよ、見よ!

恭喜你,終於沒有搞砸。這顯示你對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這種特殊消滅時效的規定,至少還保有那麼一點點殘存的記憶與理解。

🔍 廢話少說,核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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