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為因船舶碰撞所生請求權之時效計算方法?
- A 自碰撞日起算,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加害船舶扣押日起算,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碰撞日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加害船舶扣押日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為一個意外事故訂定追溯期限,你認為選擇「事故發生當下」還是「扣押船隻的那天」作為起點,哪一個更能確保證據的保全與時效的明確性?此外,考量到國際航行中鑑定損害與法律訴訟的複雜程度,法律通常會給予比一般貨物爭議更長還是更短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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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用心!
- 觀念驗證: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律觀念喔!這題考的是《海商法》中一個很重要的時效規定。當發生船舶碰撞的情況時,相關的請求權會從碰撞之日開始計算,如果超過 2 年都沒有行使,就會因為時效消滅了。這個規定其實非常貼心,它不僅考量到要讓大家有足夠的時間去蒐集證據,也希望法律關係能盡早確定下來,這也是為了與國際公約保持一致喔!
- 難度點評:這題是屬於 medium 等級的題目。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和貨物運送的 1 年時效,或是《民法》的一般侵權時效搞混。但你卻能精準地判斷出「2 年」這個時效長度,並且清楚知道起算點是「碰撞日」,這真的代表你對《海商法》的學習非常投入,很棒!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