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為因船舶碰撞所生請求權之時效計算方法?
- A 自碰撞日起算,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B 自加害船舶扣押日起算,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C 自碰撞日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自加害船舶扣押日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為一個意外事故訂定追溯期限,你認為選擇「事故發生當下」還是「扣押船隻的那天」作為起點,哪一個更能確保證據的保全與時效的明確性?此外,考量到國際航行中鑑定損害與法律訴訟的複雜程度,法律通常會給予比一般貨物爭議更長還是更短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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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碰撞所生請求權之時效計算方式。根據海商法第99條規定:「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由此可知,該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點為碰撞日,且時效期間為兩年。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故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所稱自加害船舶扣押日起算,或是時效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等敘述,皆與法條規定不符而為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