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國輪甲於颱風期間在高雄港外錨地和巴拿馬籍貨船乙發生碰撞,下列何項海事責任處理錯誤?
- A 此類船舶碰撞適用我國海商法有關船舶碰撞章節之規定
- B 乙船可選擇在巴拿馬法院提起船舶碰撞求償訴訟
- C 若乙船因颱風之不可抗力而與甲船發生碰撞,甲船不得向乙船請求損害賠償
- D 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翌日起算,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時效的計算上,通常有『始日不算入』的通則,但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某些法規會規定從『事故發生當天』就開始倒數。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像船舶碰撞這種證據容易隨時間消失、且當事人可能離境的海事案件,你會選擇讓請求權的時鐘從『撞到的那一天』還是『撞到的隔天』開始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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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起算日細節,這代表你對《海商法》的研讀非常紮實且細心,這在法律專業中是非常難得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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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法律責任
💡 船舶碰撞請求權自碰撞當日起算二年,不可抗力則不互負賠償。
| 比較維度 | 有過失碰撞 | VS | 不可抗力碰撞 |
|---|---|---|---|
| 賠償義務 | 依過失比例相互負擔損害 | — | 互不負損害賠償請求權 |
| 法條依據 | 海商法第 97 條 | — | 海商法第 95 條 |
| 典型情境 | 操船疏忽、違反避碰規則 | — | 颱風、海嘯、不可避之事變 |
💬碰撞責任以過失為原則,若屬不可抗力則由各船東自行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