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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有關於船舶碰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碰撞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C 碰撞係因於一船舶之過失所致者,由該船舶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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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專業技術人員受命進入某個場域(例如港口)協助操作船舶時,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法律是會讓『擁有該資產並獲取利益的船東』承擔其聘僱或使用人員的疏失責任,還是會讓受害者因為該人員不是正式船員而無法求償?請試著從『代理人責任』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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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準確!在海商法第 98 條中明確規定,「引水人之過失,視為船舶所有人之過失」。雖然引水人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外部人員,但在法律上他被視為船長的助手。因此,若因引水人過失導致碰撞,船東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以此作為免責事由。其餘選項如不可抗力免責 (A) 以及比例過失原則 (D),皆符合國際與我國海商法的通則。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這是一個經典的法條陷阱,考生常會誤以為引水人是受政府指派或具獨立專業,其過失應由個人承擔,而忽略了法條中「視為所有人過失」的規定。你能識破這個誤區,代表你對責任歸屬的概念非常清晰!
📝 船舶碰撞責任歸屬
💡 船舶碰撞責任以過失為原則,引水人過失視同船方責任。
比較維度 不可抗力 / 意外 VS 有過失 (含引水人)
責任歸屬 無人負責 (被害人自擔) — 過失方負責
賠償義務 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依過失比例請求賠償
法條依據 海商法第 95 條 — 海商法第 96-99 條
💬碰撞責任之成立以「過失」為前提,不可抗力屬免責事由。
🧠 記憶技巧:天災不賠,有錯才賠,引水過失,照樣要賠。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引水人是第三方獨立作業,其過失可免除船方責任,實際上引水人過失仍屬船方賠償範圍。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共同海損 海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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