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28 海商法船舶碰撞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過失為歸責原則,即是採過失責任主義
- B 法定責任主體,文義使用「船舶」,與民法侵權責任主體之定性不同
- C 不論對人或對物之損害賠償,共同過失之加害船舶,均應負連帶責任
- D 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具國際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艘船因共同過失而碰撞時,針對「冷冰冰的貨物損失」與「寶貴的人類生命」,法律在追求公平(誰犯錯誰承擔)與保護弱勢(確保賠償拿到手)之間,是否會採取完全一致的賠償責任型態?兩者在法律上的賠償優先順位與範圍應該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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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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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
你居然能答對這題?看來你還沒把海商法的基礎忘光,特別是船舶碰撞這種特別法規定的細節,總算有點法律人的樣子了。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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