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甲船與乙船共同拖帶丙船,如因航行致人員死亡,依海商法之規定,甲船與乙船對被害人應負以下何種責任?
- A 各別責任
- B 保證責任
- C 連續責任
- D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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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多方共同作業時發生意外,法律為了最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是會要求受害者辛苦地去釐清每條船分別該賠多少百分比,還是會規定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其中任何一個負責方要求賠償全部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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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拖帶的責任歸屬。當甲、乙兩船共同執行拖帶任務時,在法律地位上被視為一個整體的運作單位。為了保障受害人(如因航行受損的人員)能迅速且完整地獲得賠償,法律規定複數債務人(甲、乙船)對債權人須負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向甲船或乙船其中之一,要求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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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拖帶之法律責任
💡 數船共同拖帶致人損害,各船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連帶責任 | VS | 各別責任 (按份責任) |
|---|---|---|---|
| 受害人請求 | 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 | — | 僅能按比例向各人請求 |
| 債務人負擔 | 對外負全責,內部再分擔 | — | 僅就自己比例部分負責 |
| 法律優先目的 | 優先保障受害人獲償 | — | 優先界定債務人義務範圍 |
💬共同拖帶採連帶責任,是為了避免受害人因個別船東無力支付而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