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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我國籍甲公司 A 船在我國領海故障,委託我國籍乙公司 B 船拖帶,甲公司與乙公司未於拖帶契約約定拖帶碰撞時責任應由何入負擔,嗣 B 船拖帶 A 船回花蓮港時,在港口轉彎不慎造成 A 船與丙公司之漁船 C 發生碰撞,B 船則與 C 船並未發生碰撞,C 受損嚴重,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只有 A 船與 C 船碰撞,應由 A 船之甲公司負賠償全責
  • B 因 A 船與 B 船拖帶時相連,應由甲公司與乙公司連帶負責賠償
  • C 應由乙公司負責賠償 C 船損害
  • D 因 A 船實際有碰撞 C 船,故應分擔碰撞 C 船 1/2 之賠償費用

思路引導 VIP

在拖帶航行的過程中,被拖帶的船隻通常沒有動力與轉向能力。請思考:當一個完全受他人控制的物體造成損害時,法律應追究的是『發生碰撞的物理表面』,還是『實際掌控該物體動向的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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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海商法》中有關拖帶責任的法律歸屬。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92 條規定,拖帶船與被拖帶船在航行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原則上由拖帶船負賠償責任。即便物理上是 A 船發生碰撞,但因 A 船在拖帶過程中缺乏獨立航行能力,實際主導航行與轉彎的是 B 船(乙公司),故法律判定由具備控制權的乙公司負責。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物理碰撞者」與「法律責任主體」。許多考生容易被物理接觸(A 船碰撞)所誤導,而忽略了海上拖帶中「指揮與控制權」才是決定賠償責任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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