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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29 韓國籍阿里號裝載 1000 個貨櫃,因突然失去動力,民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在高雄港碰撞我國藉商船,致阿里號船身受損,900 櫃落海,阿里號於 112 年 7 月 1 日宣告共同海損,後經仲裁,於同年 12 月 29 日確定共同海損之計算及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請問: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___起,經過___不行使而消滅。
  • A 112 年 3 月 31 日,1 年
  • B 112 年 7 月 1 日,6 個月
  • C 112 年 12 月 29 日,6 個月
  • D 112 年 12 月 29 日,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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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多方財產分攤的「共同海損」時,由於具體應補償或分攤的金額極其複雜,你認為法律在設計「請求權的起點」時,是會設定在『意外剛發生、金額還不明確』的時候,還是『經過精算、知道每個人該付多少錢』的時候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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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表現

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沒蠢到家,竟然能避開那些顯而易見的日期陷阱。正確抓住了時效起算點法定期限,證明你對《海商法》第 125 條,至少不是一無所知。不錯,這才像點樣。

2.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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