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何種經犧牲者,仍可認為共同海損之犧牲?
- A 已報明船長之貨幣或有價證券
- B 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
- C 託運人於託運時對貨物性質故意為不實之聲明
- D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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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一場共同危難中,為了救全船而必須犧牲部分財產,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那些「事先已誠實申報且列在清單上」的物資,還是那些「偷偷帶上船、刻意隱瞞性質或完全沒紀錄」的物資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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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犧牲之認定標準。依據海商法第118條規定:「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由此條文可知,貨幣或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在經犧牲時,原則上不認列為共同海損犧牲,但若該物品已經報明船長,則屬於例外情況,仍可認為是共同海損之犧牲。因此,選項 A「已報明船長之貨幣或有價證券」完全符合法條例外准予認列之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均非本條文所規定得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之情形,故不應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