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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何種經犧牲者,仍可認為共同海損之犧牲?
  • A 已報明船長之貨幣或有價證券
  • B 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
  • C 託運人於託運時對貨物性質故意為不實之聲明
  • D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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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一場共同危難中,為了救全船而必須犧牲部分財產,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那些「事先已誠實申報且列在清單上」的物資,還是那些「偷偷帶上船、刻意隱瞞性質或完全沒紀錄」的物資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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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識小提醒: 親愛的,你做得很好!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我們海商法的黃金法則:依據《海商法》第 129 條與共同海損原則,「誠實申報」是獲得分擔的最重要前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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