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經犧牲者,損失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經撈救者,無須分擔共同海損者為何物品?
- A 未報明船長之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
- B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 C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
- D 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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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海上遭遇危險時,法律對於『故意不依程序申報的商業貿易貨物』,與『基於生活便利隨身攜帶的私人物品』,哪一種更有理由被給予『完全豁免於共同海損分擔義務』的優待?這兩者在保護的必要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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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分擔與犧牲補償之例外規定。依據海商法第120條規定:「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根據此明文規範,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若得以保全(經撈救者),依法享有不分擔共同海損之特權;但若為了船舶及貨物之共同安全而遭犧牲時,其損失則依法應由各關係人共同分擔。因此,選項 (B)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完全符合題目所述「經犧牲者損失由各關係人分擔、經撈救者無須分擔共同海損」之要件,為本題正確答案。
共同海損分擔義務
💡 區分特定物品在共同海損犧牲與撈救時的補償與分擔規則。
| 比較維度 | 旅客行李(無B/L) | VS | 一般貨物 |
|---|---|---|---|
| 犧牲時(損失) | 由各關係人共同分擔 | — | 由各關係人共同分擔 |
| 獲救時(受益) | 免除分擔義務 | — | 必須按比例分擔 |
| 法律依據 | 海商法第110條 | — | 海商法第110條 |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具有「損害受補償、受益免分擔」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