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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經犧牲者,損失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經撈救者,無須分擔共同海損者為何物品?
  • A 未報明船長之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
  • B 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 C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
  • D 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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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海上遭遇危險時,法律對於『故意不依程序申報的商業貿易貨物』,與『基於生活便利隨身攜帶的私人物品』,哪一種更有理由被給予『完全豁免於共同海損分擔義務』的優待?這兩者在保護的必要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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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辨識出了法條的細微差異。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分擔義務的例外規定。
    • 海商法第 129 條:規定了「未報明之貴重物品」、「無提單或收據之貨物」及「未列目錄之設備」,若被犧牲,為了公平仍由大家分擔;但若被撈救,則不需分擔他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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