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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貨物不適用海商法關於「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之規定?
  • A 未報明船長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者
  • B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
  • C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
  • D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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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共同海損的公平原則下,如果一份貨物「完全沒有出現在船長的清單中」或「違反安全慣例擺放」,比起一份「有登記但價值報錯」的貨物,法律對於前者與後者的懲罰力道是否應該有所不同?哪一種情況更接近『一開始就不該存在或被承認』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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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相關規定之適用情形。依據海商法第119條規定:「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由此明文可知,僅有在「貨物之性質」故意為不實聲明時,才適用經犧牲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撈救)仍應分擔之規定。相對地,選項B所述情形屬於對「貨物之價值」為不實聲明,依法其處理原則為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因此,選項B並不適用題幹所述之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

📝 共同海損分擔例外
💡 辨析海商法中「不認犧牲但須分擔」之特定貨物種類。
比較維度 瑕疵貨物 (海 129) VS 虛報價值貨物 (海 131)
典型對象 貴重未報、違規裝、無單 — 價值聲明與實際不符者
受償權利 不認犧牲(無補償) — 依聲明與實際價值孰低者
分擔義務 仍應參與分擔 — 依聲明與實際價值孰高者
💬第129條是對程序瑕疵貨物的懲罰,完全排除其受償權但保留分擔義務。
🧠 記憶技巧:隱瞞、違規、沒單據,犧牲沒錢,分擔照舊。
⚠️ 常見陷阱:容易將「虛報價值」與「未報明」混淆。前者有其特殊的計算受償與分擔規則,而非完全不認犧牲。
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海商法第 129 條 載貨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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