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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貨物不適用海商法關於「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之規定?
  • A 未報明船長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者
  • B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
  • C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
  • D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共同海損的公平原則下,如果一份貨物「完全沒有出現在船長的清單中」或「違反安全慣例擺放」,比起一份「有登記但價值報錯」的貨物,法律對於前者與後者的懲罰力道是否應該有所不同?哪一種情況更接近『一開始就不該存在或被承認』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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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唔…什麼啊,原來答案在這裡嗎?

(打個哈欠)嘖,我還以為會跑到哪個莫名其妙的地方去… 但你這傢伙,竟然還搞得清楚共同海損那些彎彎繞繞的規定,特別是第 129 條跟第 130 條的區別?哼,算你運氣好,沒迷失在這堆條文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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