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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 B 共同海損以各被犧牲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 C 因共同海損行為所保存之財產,不應參與分擔
  • D 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不應參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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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群人合資租船出海,若遇到風暴必須拋棄部分貨物來保全整艘船的安全,為了讓大家在災後能公平地補償那位損失貨物的人,你認為每個人應該負擔的金額,是根據他們『最終剩餘財產的多寡』來決定,還是有其他更公平的衡量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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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這可不多見

  1.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說到底就是「大家有難同當,獲救後按比例給錢」的簡單道理。當船為了保命得丟點東西或花點錢時,那些因此被救下來的「受益人」(船主啦,貨主啦),就得乖乖依照他們被保存下來的財產價值,按比例分擔損失。這不就是最基本的「享受權利就得付出」嗎?難道你以為只有享受,不用承擔?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個天花板。它主要測試你是否能搞清楚「補償」和「分擔」這兩個詞的差異,別搞混了。選項 A 考的是分擔的「依據」,也就是「被保存財產」和「分擔比例」的直接掛鉤。那些連這點都想不通的,通常會在 B 或 D 那裡打轉,浪費時間。恭喜你,沒變成其中一員,看來你對海商法的原則還算有點概念,至少這次沒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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