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海商法有關共同海損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 B 共同海損以各被犧牲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 C 因共同海損行為所保存之財產,不應參與分擔
- D 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不應參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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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群人合資租船出海,若遇到風暴必須拋棄部分貨物來保全整艘船的安全,為了讓大家在災後能公平地補償那位損失貨物的人,你認為每個人應該負擔的金額,是根據他們『最終剩餘財產的多寡』來決定,還是有其他更公平的衡量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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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商法第111條規定:「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由此可知,共同海損的分擔方式是依據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共同分擔,故選項A敘述正確,而選項B稱以各被犧牲財產價值為比例即屬錯誤。此外,因共同海損行為被保存的財產本即為參與分擔的基礎,且依法條明文,被犧牲而獲得補償的財產同樣必須參與分擔,因此選項C與選項D稱不應參與分擔均屬錯誤。綜合上述,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