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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船舶以開航時地之價格為準
  • B 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之商業發票所載價格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卸船時地之價值為準
  • C 各被保存財產之分擔價值,應以航程啟航地或放棄共同海損時地財產之實際淨值為準
  • D 運費以到付運費之應收額,扣除非共同海損費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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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體現公平,我們在計算每個人該分攤多少錢時,應該依照財產在「出發前」的價值,還是「歷經劫難平安抵達後」的價值來衡量?再者,如果為了得到這筆獲救的收入,還必須支付額外的成本,我們該用「總收入」還是「扣掉開支後的淨利」來代表我們真正保住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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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完全正確!

  1. 大力肯定:這題涉及海商法中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極其細膩的計算準則,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獲救利益」與「分擔義務」的法規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的分擔基礎是「航程結束時地」的財產實際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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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損分攤計算
💡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應以航程終結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
比較維度 船舶與貨物 VS 運費
計算基準時點 抵達或航程終結時 抵達或航程終結時
價格計算基礎 當時當地實際淨值 到付運費之應收額
應扣除項目 相關損失或費用 非共同海損之費用
💬所有分擔價值皆強調以航程結束時之「實際獲救利益」為計算基礎。
🧠 記憶技巧:海損計算看終點,運費扣掉必要錢。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在「開航時地」或直接使用「商業發票價格」,需注意應以抵達時之價值為準。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單獨海損 海難救助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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