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
- B 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之損害為準
- C 受損貨物如被出售者,以出售淨值與裝船時地貨物淨值之總額為準
- D 運費以貨載之毀損或滅失致減少或全無者為準,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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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樣東西受損了,我們要計算他「損失了多少錢」以便補償,你認為應該看的是「原本價值與剩下價值之間的缺口」,還是把「剩下的價值與原本價值加總起來」?哪一種方式才符合『彌補損失』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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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的計算標準。根據海商法第113條規定:「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未經修繕或更換者,以該損失所造成之合理貶值。但不能超過估計之修繕或更換費用。二、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之損害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並均包括應支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在內。受損貨物如被出售者,以出售淨值與前述所訂商業發票或裝船時地貨物淨值之差額為準。三、運費以貨載之毀損或滅失致減少或全無者為準。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針對受損貨物如被出售時的補償計算,係以出售淨值與前述所訂商業發票或裝船時地貨物淨值之「差額」為準,選項C將計算標準錯誤敘述為「總額」,與法規不符,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在其他選項方面,船舶之補償額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選項A敘述正確;貨物之損害以送交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為準,選項B敘述正確;運費之補償以貨載毀損或滅失致減少或全無者為準,且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予扣除,選項D敘述亦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