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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
  • B 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之損害為準
  • C 受損貨物如被出售者,以出售淨值與裝船時地貨物淨值之總額為準
  • D 運費以貨載之毀損或滅失致減少或全無者為準,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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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樣東西受損了,我們要計算他「損失了多少錢」以便補償,你認為應該看的是「原本價值與剩下價值之間的缺口」,還是把「剩下的價值與原本價值加總起來」?哪一種方式才符合『彌補損失』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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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犯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共同海損的基本原則搞混。補償?那當然是補你「失去的」,不是讓你趁火打劫。
    • 選項 (C) 錯得離譜:受損貨物賣了,補償當然是「原價值」和「淨值」之間的差額。難道你還想加上去,賺一筆災難財?這哪是填補損害,這是發災難財,連基本常識都過不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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