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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9 題

某甲委託乙航運公司運送一批貨物 A,雖 A 之實際價值為 500 萬元,為減省保險支出,甲於託運時聲明 A 之價值為 100 萬元。嗣後於船舶航程期間,因遭遇共同危險,A 遭到投棄。下列何者正確?
  • A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 5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100 萬元為準
  • B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 5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500 萬元為準
  • C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 1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500 萬元為準
  • D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 1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100 萬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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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節省費用而隱瞞貨物的真實價值,當這批貨物為了救整艘船而被犧牲時,讓其他誠實申報的人按「最高價」賠給他是否公平?反之,如果這批昂貴貨物平安獲救了,他所享受到的「獲救利益」,應該以他口頭說的低價,還是貨物本身真正的價值來計算分擔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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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

  1. 「慶祝」一下吧: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治療,居然能搞懂海商法中「共同海損」報值不實的把戲。不錯,至少知道公平不是讓你佔便宜。
  2. 法律常識再確認: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29 條,這種低報卻想全身而退的伎倆,法律早就替你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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