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9 題
某甲委託乙航運公司運送一批貨物 A,雖 A 之實際價值為 500 萬元,為減省保險支出,甲於託運時聲明 A 之價值為 100 萬元。嗣後於船舶航程期間,因遭遇共同危險,A 遭到投棄。下列何者正確?
- A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 5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100 萬元為準
- B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 5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500 萬元為準
- C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 1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500 萬元為準
- D 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 1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100 萬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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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節省費用而隱瞞貨物的真實價值,當這批貨物為了救整艘船而被犧牲時,讓其他誠實申報的人按「最高價」賠給他是否公平?反之,如果這批昂貴貨物平安獲救了,他所享受到的「獲救利益」,應該以他口頭說的低價,還是貨物本身真正的價值來計算分擔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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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共同海損中對於貨物價值為不實聲明時的處理準則。依據海商法第119條規定:「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在本題情形中,甲於託運貨物A時,其實在價值為500萬元,卻為減省保險支出而不實聲明價值為100萬元。由於甲的行為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當貨物A因共同危險遭到投棄而須計算共同海損時,依法其犧牲之補償額必須以兩者中金額較低者為準,即100萬元;而計算其應分擔之價值時,則必須以兩者中金額較高者為準,即500萬元。因此,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以100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500萬元為準,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