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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25 發生共同海損事件後,若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時,則計算共同海損之補償額及分擔價值時,下列何者正確?
  • A 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
  • B 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高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低者為準
  • C 不能列入共同海損犧牲
  • D 均依實在價值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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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律制定者,當某個貨主為了在發生意外時『多領賠償』而故意高報價值,或者為了『少分攤費用』而故意低報價值時,你會如何設計賠償與分擔的計算標準,才能讓這位不誠實的貨主不論怎麼報,最後都佔不到便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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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的「誠實申報原則」。當託運人對貨物價值聲明不實時,法律為了懲罰不誠實的行為,會採取最不利於該貨主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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