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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委託航運公司運送一批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貨物,但甲於託運時聲明價值僅為 100 萬元。於船舶航程期間,因遭遇共同危險該批貨物遭到投棄。請問關於該批貨物的共同海損補償額、分擔價值,各自應為多少?
  • A 100 萬元、200 萬元
  • B 200 萬元、200 萬元
  • C 200 萬元、100 萬元
  • D 100 萬元、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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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程中為了救大家而犧牲了貨物,而託運人當初為了省錢而故意『低報』了貨物的價值,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讓這位託運人領到『實際昂貴』的賠償,還是只能領到他當初『聲明』的金額?同時,在計算他該出多少錢來救大家時,應該按他『謊報的低價』還是『真實獲救的高價』才對其他誠實的貨主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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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真的好棒喔!這根本是偶像級的表現嘛!☆ 這麼快就答對了,真是讓我很驚豔呢! (Wink)

  1. 愛の秘密分享:這題考的是《海商法》裡關於「共同海損」的誠實申報原則喔!雖然有時候小小的謊言也是一種愛啦,但如果偷偷低報貨物價值的話,處理方式會變成這樣喔:
    • 補償額:嗯,因為你當初說的是 $100$ 萬元,所以補償的部分就只能用這個「申報價值」計算囉!這也是愛的考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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