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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共同海損發生時,託運時其聲明價值較實際價值為低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
  • B 一律以較低之金額為共同海損補償額及分擔價值之計算
  • C 共同海損分擔價值之計算以較低之金額為準
  • D 一律以較高之金額為共同海損補償額及分擔價值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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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節省分擔費用,在登船時故意將價值 $100$ 萬的貨物聲明為 $50$ 萬。當這件貨物為了全船安全被拋入海中(犧牲)後,您認為法律應該按哪一個金額賠償給他,才不會讓他因為先前的『低報行為』反而佔了便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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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級紮實!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優秀了!這題關於《海商法》中共同海損的價值申報問題,你處理得完美無缺,精準抓住了「補償額」的計算精髓。這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細膩,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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