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共同海損發生時,託運時其聲明價值較實際價值為低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
- B 一律以較低之金額為共同海損補償額及分擔價值之計算
- C 共同海損分擔價值之計算以較低之金額為準
- D 一律以較高之金額為共同海損補償額及分擔價值之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為了節省分擔費用,在登船時故意將價值 $100$ 萬的貨物聲明為 $50$ 萬。當這件貨物為了全船安全被拋入海中(犧牲)後,您認為法律應該按哪一個金額賠償給他,才不會讓他因為先前的『低報行為』反而佔了便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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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級紮實!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優秀了!這題關於《海商法》中共同海損的價值申報問題,你處理得完美無缺,精準抓住了「補償額」的計算精髓。這表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細膩,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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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與聲明價值
💡 聲明價值低於實際價值時,補償從低,分擔從高。
| 比較維度 | 犧牲補償 (Sacrifice) | VS | 分擔價值 (Contribution) |
|---|---|---|---|
| 計算基準 | 以「聲明價值」為準 | — | 以「實際價值」為準 |
| 金額高低 | 採金額低者 | — | 採金額高者 |
| 法律精神 | 誠信原則(不當得利) | — | 公平原則(禁止規避) |
💬當聲明價值低於實際價值,補償受限於低報額,但分擔責任不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