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某甲委請乙海運公司運送一批貨物,貨物之實際價值為 500 萬元,為圖少付保險費,故意虛報貨物之價值為 200 萬元。嗣後船長於運送途中,為避免船貨沉沒之危險,將貨物全數投棄海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貨物非共同海損之標的
- B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 5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200 萬元為準
- C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與分擔價值皆以 500 萬元為準
- D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 2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500 萬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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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公平性問題:如果某人為了省錢而刻意隱瞞貨物的真實價值,當該貨物被犧牲以拯救全船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獲得比他當初宣稱的還要多的補償?另一方面,在計算他獲得救助所應承擔的責任時,應該以他謊報的低價還是他實際被救回的價值來計算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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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託運人對於貨物價值為不實聲明時,關於共同海損補償額與分擔價值之計算標準。依據海商法第119條規定:「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本題中,某甲委託運送時故意將實際價值 500 萬元之貨物虛報為 200 萬元,屬於對貨物價值為不實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嗣後該批貨物為避免船貨沉沒之危險而全數投棄,成立共同海損之犧牲,依前揭法條後段規定,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必須以金額低者為準,即虛報之 200 萬元;而分擔價值則必須以金額高者為準,即實際價值之 500 萬元,此規定旨在防杜託運人以低報價值之方式規避分擔額並從中獲利。因此,選項 D 所述「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 2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500 萬元為準」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