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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6 題

某甲委請乙海運公司運送一批貨物,貨物之實際價值為 500 萬元,為圖少付保險費,故意虛報貨物之價值為 200 萬元。嗣後船長於運送途中,為避免船貨沉沒之危險,將貨物全數投棄海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貨物非共同海損之標的
  • B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 5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200 萬元為準
  • C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與分擔價值皆以 500 萬元為準
  • D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 200 萬元為準,分擔價值以 500 萬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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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公平性問題:如果某人為了省錢而刻意隱瞞貨物的真實價值,當該貨物被犧牲以拯救全船時,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獲得比他當初宣稱的還要多的補償?另一方面,在計算他獲得救助所應承擔的責任時,應該以他謊報的低價還是他實際被救回的價值來計算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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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真相只有一個,犯人就是你,正確答案!

  1. 案件分析:這起「共同海損不實申報」案,表面上貨主想矇混過關,但那只是自作聰明的小把戲!根據海商法(就像《海商法》第 142 條或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裡的證據),當有人低報價值時,法律的邏輯推理,會採取「罰少賠、依實擔」這個鐵一般的原則!
    • 補償額:既然貨主自己申報 200 萬,那麼他能獲得的補償,就只能依照這個「申報價值」200 萬。想多拿?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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