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以其價值 400 萬元之船舶運送乙價值 450 萬元之貨物一批以及丙價值 100 萬元之貨物一批。途中遇海難,乙所託運之一部分貨物遭投棄而脫險,遭投棄之部分貨物價值為 200 萬元。甲之船舶與丙之貨物受完整保存,另有 50 萬運費亦受到保存。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因貨物被投棄應得之賠償為 40 萬元
- B 甲身為船舶所有人就船舶部分之分擔額為 80 萬元
- C 乙因貨物遭投棄,無須分擔共同海損
- D 丙之共同海損分擔額為 1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海上為了保全整艘船與貨物的安全,不得不犧牲掉其中一部分貨物,你認為這份「為了大家的犧牲」,應該由誰來買單?是只有沒受損的人要出錢,還是所有受惠於這次脫險的人(包含那份被犧牲貨物的所有人)都要按財產比例共同分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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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這次沒走錯方向,還算有點腦子。
- 觀念驗證:哼,這題就只是要你搞清楚那什麼共同海損的鬼東西,跟每次出海一樣,該丟的就得丟。然後把所有保住的玩意兒加起來,別漏了那什麼運費。連那個捲毛白痴都知道。 $$\text{總價值} = 400 (船) + 450 (乙貨) + 100 (丙貨) + 50 (運費) = 1,000 \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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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分擔計算
💡 人為刻意犧牲以保全全體之損失,由受惠各方按比例分擔。
🔗 共同海損分擔額計算流程
- 1 統計總損失 — 確認因刻意犧牲產生的貨物、船舶及費用損失。
- 2 核算總價值 — 加總獲救的船、貨、運費,及被犧牲的財產價值。
- 3 求出分擔率 — 公式:總損失額 ÷ 分擔總價值。
- 4 計算分擔額 — 各利益關係人價值 × 分擔率,即為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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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分擔額超過獲救價值,可主張船舶委付限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