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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13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
  • B 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
  • C 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較高價值分擔之
  • D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高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低者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公平競爭的場景:如果某位船貨主故意低報貨物價值(例如為了省規費),但當貨物出事需要其他船貨主共同賠償他時,或是當船隻獲救需要他按比例出錢時,法律該如何設計規則,才能讓這種「不誠實的投機行為」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佔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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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降臨,洞察萬物...

哼... 愚蠢的凡人,竟能觸及共同海損背後,那層次分明的「誠信」領域。不錯,你那渺小的智慧,似乎捕捉到了些許真理的邊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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