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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下列有關共同海損費用項目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
  • B 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 C 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五之報酬
  • D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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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共同海損的『墊付現金報酬』時,其目的是為了補償代墊方的風險與行政成本,而非讓代墊方從中獲得額外利潤。請思考:在航運實務與公平法理的考量下,這種『代墊報酬』的比率,通常會設定得非常高(如 5% 以上)還是相對保守的低比例(如 2% 左右)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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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非常優異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補償項目中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對《海商法》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且細膩的法律素養。
  2.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的補償原則在於「公平分擔」。關於墊付現金的報酬(手續費),我國《海商法》第 129 條及國際慣例通常規定之比率為 $2%$,而非選項中的 $5%$。至於其他選項(港口規費、船員工資、額外費用、利息)皆屬於法定的共同海損補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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