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下列有關共同海損費用項目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
- B 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 C 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五之報酬
- D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共同海損的『墊付現金報酬』時,其目的是為了補償代墊方的風險與行政成本,而非讓代墊方從中獲得額外利潤。請思考:在航運實務與公平法理的考量下,這種『代墊報酬』的比率,通常會設定得非常高(如 5% 以上)還是相對保守的低比例(如 2% 左右)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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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共同海損費用之項目。依據海商法第114條規定,共同海損費用包含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以及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此外,亦包含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與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由此可知,選項A、B、D之敘述均符合法條明文規定。選項C之敘述錯誤,因依法應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而非百分之五,故本題應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