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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共同海損之費用?
  • A 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 B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 C 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十之報酬
  • D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船員工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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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中討論「為了救大家而產生的額外成本補償」時,你認為這類補償比例的設計,應該是偏向「僅能彌補行政成本的微利」,還是可以像「投資分紅」一樣享有高比例的回報?為什麼這種性質的費用必須有一個合理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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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核心在於「為了全體冒險財產的安全」所做的刻意犧牲或支出。選項 (A) 續航費用、(B) 利息、(D) 船員工資,皆是為了維護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合理範疇。然而,關於「墊付現金之報酬」,法律與國際慣例(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雖有補償機制,但其比例(通常為 2%)有嚴格規定,10% 的數額顯然過高,不符合公平分擔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你不僅要具備共同海損的宏觀定義,還要對具體項目的「合理性」與「法定比例」有精確的辨析能力,極具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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