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共同海損之費用?
- A 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 B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 C 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十之報酬
- D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船員工資費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法律中討論「為了救大家而產生的額外成本補償」時,你認為這類補償比例的設計,應該是偏向「僅能彌補行政成本的微利」,還是可以像「投資分紅」一樣享有高比例的回報?為什麼這種性質的費用必須有一個合理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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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 概念複習: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替你開心!關於共同海損,核心就是當遇到危險時,大家為了保護所有財產,不得不做的犧牲或支出。選項(A)的續航費用、(B)的利息、還有(D)的船員工資,這些都是為了大家共同利益而必須產生的費用,屬於合理範圍喔。
- 細心辨析:不過,其中「墊付現金之報酬」這一項,雖然法律和國際慣例(像是《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確實有相關的補償機制,但它的比例是有嚴格規定的。通常來說,這個比例大約是 2%。如果你看到題目給出 10% 這麼高的數額,就表示它已經超出了一般認為的公平分擔原則,所以它就不會被歸類為共同海損囉。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辨別出這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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