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共同海損費用?
  • A 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 20%之報酬
  • B 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 C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物料費用
  • D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鼓勵救助並維持公平,允許在海難危急時刻提供現款援助的人領取一筆「勞務報酬」時,為了防止這筆錢變成「不當得利」或「高利貸」,你認為法律訂定的合理百分比,通常會是偏向個位數的「補貼性質」,還是雙位數以上的「高額獲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共同海損費用之法定項目。依據海商法第114條規定,下列費用為共同海損費用:一、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二、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三、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四、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經比對法條原文可知,選項B、C、D均符合前述規定,確實屬於共同海損費用。而關於墊付現金之報酬,依該條第三款明定為「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並非百分之二十(20%),故選項A之敘述與法條不符,不屬於共同海損費用,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共同海損制度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