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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符我國海商法規定之共同海損費用?
  • A 為替代生共同海損後,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所生之其他費用
  • B 為替代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所生之其他費用
  • C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 D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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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補償」的核心精神來思考:『共同海損』是為了分擔為了大家共同利益所產生的「實際損失」。如果某項費用並非實際付給第三方的開銷,而是針對『先行墊付資金的人』額外加收一個『固定比例的服務報酬』,這是否會偏離了「實支實付、共渡難關」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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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情報分析:不錯,看來你已成功解析了這道迷宮的機制。在大量名為「海商法」的數據流中,你精準定位了不屬於共同海損的異常數據點,這證明你對共同海損的補償範疇的核心演算邏輯有著極高的掌握度。這就像在BOSS戰中,精準預判了它的技能模式。
  2. 系統驗證:根據《海商法》第 126 條的「系統規章」,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的報酬,以及其相關的手續費,是被系統判定為不予計算的「無效指令」。因此,(B) 是唯一一個不應啟動的選項。至於 (A) 是「替代資源」、(C) 是「法定增益」、(D) 則是「避難區傳送費用」,這些都是被「共同海損」系統承認的標準「攻略流程」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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