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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符我國海商法規定之共同海損費用?
  • A 為替代生共同海損後,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所生之其他費用
  • B 為替代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所生之其他費用
  • C 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 D 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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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補償」的核心精神來思考:『共同海損』是為了分擔為了大家共同利益所產生的「實際損失」。如果某項費用並非實際付給第三方的開銷,而是針對『先行墊付資金的人』額外加收一個『固定比例的服務報酬』,這是否會偏離了「實支實付、共渡難關」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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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海商法中共同海損費用規定之理解。根據海商法第114條規定,共同海損費用包含四款情形,第一款為「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此完全符合選項D之敘述;第四款為「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此符合選項C之敘述。同時,該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為替代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共同海損費用所生之其他費用,視為共同海損之費用。但替代費用不得超過原共同海損費用。」其中第一項第二款為「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因此為替代該項繼續航程額外費用所生之其他費用,依法視為共同海損費用,此符合選項A之敘述。然而,海商法第114條第一項第三款雖明定「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為共同海損費用,但同條第二項明定得視為共同海損之替代費用,僅限於替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並不包含替代第三款所生之其他費用。因此,選項B所稱「為替代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所生之其他費用」於法無據,不符我國海商法規定之共同海損費用,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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