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有關共同海損分擔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
- B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 C 船上所備糧食、武器等物品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 D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思路引導 VIP
當船舶為了大家的利益做出犧牲後,雖然理應由所有受益者分擔損失,但請試著思考:有哪些物資是屬於維持全船「生命安全」或「航行防禦」最基本的保障?將這些關鍵維生物資列入分擔賠償的計算,是否會違背當初法律保護海上人命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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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呢!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溫柔的《海商法》第 121 條規定,「糧食、武器、船員之薪資及乘客人之衣服、行李」,這些都是特別被保護、不參與共同海損分擔的喔!這是為了保障大家在海上生活的基本需求與防衛能力呢,是不是很貼心呢?而選項 (A) 的留置權、(B) 的委棄義務及 (D) 的復得返還,這些都是現行海商法規定的喔,你都掌握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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