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依海商法規定,下列有關共同海損分擔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
- B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 C 船上所備糧食、武器等物品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 D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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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船舶為了大家的利益做出犧牲後,雖然理應由所有受益者分擔損失,但請試著思考:有哪些物資是屬於維持全船「生命安全」或「航行防禦」最基本的保障?將這些關鍵維生物資列入分擔賠償的計算,是否會違背當初法律保護海上人命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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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之分擔客體。依據海商法第120條規定:「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由此可知,船上所備之糧食與武器等物品,依法明文皆不分擔共同海損。選項C敘述稱此類物品仍應分擔共同海損,明顯與法條規定相悖,故為本題所求之錯誤敘述。
共同海損分擔規範
💡 掌握共同海損分擔之留置權、責任免除與免分擔之法定項目
| 比較維度 | 應分擔之標的 | VS | 不分擔之標的 |
|---|---|---|---|
| 具體項目 | 船舶、貨物、運費 | — | 糧食、武器、衣物行李 |
| 法源依據 | 海商法第 114 條 | — | 海商法第 120 條 |
| 權利行使 | 得行使留置權 | — | 法定排除分擔義務 |
💬分擔以受益財產為限,糧食武器等生存物資依法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