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有關海商法保險價額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不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
- B 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 C 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 D 貨物到達時應有之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之保險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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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海上運輸的「收益保險」時,除了逐件收取的貨物運費外,如果你將整艘船租給他人所獲得的「租金」,本質上是否也屬於船舶營運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從保護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將這種租金收益納入保險保障範圍,還是將其排除在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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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海商法保險價額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A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海商法第137條規定:「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前項保險,得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由該條文後段明確可知,運費之保險依法是「得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的。選項A指稱其「不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明顯與法條規範相違背,因此為錯誤敘述而成為本題的正解。
海商保險價額計算
💡 海商法針對船舶、貨物、運費及利得之保險價額有明確組成規定。
| 比較維度 | 船舶保險 (第132條) | VS | 貨物保險 (第133條) |
|---|---|---|---|
| 基準時間 | 保險人責任開始時 | — | 貨物裝載時 |
| 基準地點 | 無特定地點規定 | — | 貨物裝載之地 |
| 價額組成 | 船舶價格 + 保險費 | — | 貨價+稅捐+運費+保費 |
💬標的物性質不同,基準點亦異;運費保險需注意包含租金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