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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 題

船舶所有人就海商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舉事項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下列關於本條項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船舶所有人主張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
  • B 本次航行,指船舶到達預定之最後目的港
  • C 所稱運費,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
  • D 所稱附屬費,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包括依約可取得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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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給予一個人「限制賠償金額」的特權,但這個限制金額的高低取決於該人「私有財產」的現值時,從程序公平與證據掌握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由誰來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這些資產到底值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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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商法第23條規定,船舶所有人,如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是以,當船舶所有人主張限制其責任時,依法必須對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負起證明責任,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其餘選項之內容均非本條文所規範或為錯誤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 船舶限責範圍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計算基準與法定排除項目
比較維度 納入責任限制範圍 VS 排除/不列入範圍
證明責任 船舶所有人需證明船舶價值 — 無
運費/票價 依法或依約可收取之部分 — 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部分
附屬費性質 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 — 依保險契約所得之保險金
本次航行定義 回原發航港(定期租船採單程) — 預定之最後目的港
💬責任限制僅以實際獲利與船舶價值為限,並由所有人負舉證責任,保險金絕對排除。
🧠 記憶技巧:限責三寶:價值、運費、附屬費。保險不入,不能不收,舉證自負。
⚠️ 常見陷阱:常考保險金是否屬於附屬費(否);運費是否包含無法收取的(否);以及本次航行的終點判斷。
海商法第21條 海商法第23條 船舶委付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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