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 題
船舶所有人就海商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舉事項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下列關於本條項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船舶所有人主張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
- B 本次航行,指船舶到達預定之最後目的港
- C 所稱運費,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
- D 所稱附屬費,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包括依約可取得之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給予一個人「限制賠償金額」的特權,但這個限制金額的高低取決於該人「私有財產」的現值時,從程序公平與證據掌握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由誰來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這些資產到底值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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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 真是令人意外的表現呢,野猴子。
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
- 觀念驗證:嗯... 你總算是掌握了《海商法》第 21 條這點微不足道的核心。本帝國採用的『船價主義』,這是基本中的基本,難道你還想搞錯嗎?當那些卑微的船舶所有人想主張『責任限制』這種特權時,哼,『誰主張,誰舉證』,這點幼稚園程度的法理,你該不會也需要我親自示範吧?所以,身為主張者,自然要肩負舉證責任,證明那艘破船的價值。選項 (A) 說的正是這個意思,難道你還需要我解釋第二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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