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 題
船舶所有人就海商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列舉事項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下列關於本條項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船舶所有人主張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
- B 本次航行,指船舶到達預定之最後目的港
- C 所稱運費,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
- D 所稱附屬費,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包括依約可取得之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給予一個人「限制賠償金額」的特權,但這個限制金額的高低取決於該人「私有財產」的現值時,從程序公平與證據掌握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由誰來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這些資產到底值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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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商法第23條規定,船舶所有人,如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是以,當船舶所有人主張限制其責任時,依法必須對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負起證明責任,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其餘選項之內容均非本條文所規範或為錯誤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船舶限責範圍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計算基準與法定排除項目
| 比較維度 | 納入責任限制範圍 | VS | 排除/不列入範圍 |
|---|---|---|---|
| 證明責任 | 船舶所有人需證明船舶價值 | — | 無 |
| 運費/票價 | 依法或依約可收取之部分 | — | 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部分 |
| 附屬費性質 | 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 | — | 依保險契約所得之保險金 |
| 本次航行定義 | 回原發航港(定期租船採單程) | — | 預定之最後目的港 |
💬責任限制僅以實際獲利與船舶價值為限,並由所有人負舉證責任,保險金絕對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