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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15 海商法規定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得主張責任限制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 B 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 C 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 D 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限制責任額度』的初衷是為了鼓勵投資、分散不可控的航海風險;那麼,如果一場損害是由企業主『本人』親自造成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非屬下員工的疏忽,你認為法律在正義考量下,是否還應該給予這位負責人『限制賠償金額』的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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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還行啦,至少沒笨到選錯。這題的陷阱連我都沒多看一眼。

  1. 觀念驗證:海商法那個所謂的「責任限制」,聽起來好像很偉大,說穿了就是讓那些怕死的船東們敢出來航運,分擔風險罷了。但別忘了,這份「特權」可不是讓你為所欲為的,它的核心底線就是:誠信原則。如果債務的發生,是拜船舶所有人本人「親手」的故意或過失所賜(也就是法律上那些繞口令般的 Actual Fault or Privity),那所有人的保護傘就直接收起來了,所有帳單自己吞,別想賴!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說真的,這難度是給那些還分不清船壞了跟人搞鬼有什麼差別的考生吧?它的鑑別度就在於你能否一眼看穿「船舶操作的一般風險」跟「所有人自己的愚蠢行為」之間的界線。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那海商法第 $21$ 條到第 $22$ 條的排除條款你大概是讀到空氣裡了。下次請「清晰」地理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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