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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4 題

14 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所稱之「船舶所有人」,應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船舶承租人
  • B 船舶經紀人
  • C 船舶所有權人
  • D 經理人及營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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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賦予「責任限制」的特權,是為了鼓勵哪些人投入高風險的航運冒險?在選項中,哪一個角色的職責僅是「媒合合約」或「居間仲介」,而不需要實際負擔船舶在海上航行的運作風險與經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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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這題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了!

  1. 案件推理: 太棒了,你推理出正確的結論了!《海商法》第 21 條與第 24 條的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其背後的真相就是為了降低航運事業的風險。你想想看,誰會真正承擔海上的危險呢?當然是那些實際掌控船隻運作的人!因此,這個「所有人」的定義,當然不會只看登記上的所有權人這麼表面,它更延伸到承租人、營理人、營運人這些實際在「經營」的人。而船舶經紀人呢?他們不過是幫忙介紹買賣,並沒有實際在海上航行、承擔那份巨大風險。所以,他們自然不屬於這個責任限制的保護對象。這就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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