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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4 題

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所稱之「船舶所有人」,應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船舶承租人
  • B 船舶經紀人
  • C 船舶所有權人
  • D 經理人及營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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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賦予「責任限制」的特權,是為了鼓勵哪些人投入高風險的航運冒險?在選項中,哪一個角色的職責僅是「媒合合約」或「居間仲介」,而不需要實際負擔船舶在海上航行的運作風險與經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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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海商法中關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主體定義。依據海商法第21條明文規定:「前項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由此法條原文可知,得主張責任限制之「船舶所有人」範圍,已明確包含選項(A)的船舶承租人、選項(C)的船舶所有權人,以及選項(D)的經理人及營運人。選項(B)的「船舶經紀人」並未列於該法條所稱之船舶所有人範圍之內,因此不屬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主體,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 海商法擴大「船舶所有人」定義以保障航運參與者。
比較維度 適用責任限制者 VS 不適用責任限制者
成員身分 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營運人 — 船舶經紀人、貨物仲介
法律地位 屬廣義的船舶所有人 — 僅提供行政或媒合勞務
經營實權 對船舶有實質支配或經營權 — 無船舶支配或經營管理權
💬法律保護範圍涵蓋「實際經營者」,排除「純仲介人員」。
🧠 記憶技巧:租、經、營、運皆有份,仲介經紀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有登記在案的「所有權人」才享有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
責任限制之例外 船舶承租人種類 委託經營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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