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能成為海商法規定之傭船契約的運送人?
- A 船舶承租人
- B 貨物託運人
- C 定期傭船人
- D 船舶所有權人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運輸契約中,通常包含『提供載運工具的人』以及『交付物品請求運送的人』這兩個角色。請問:在法律邏輯上,誰是那個支付報酬以換取服務的人?這個人有可能同時又是那個向自己收取報酬並負擔運送責任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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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回答完全正確!
- 觀念驗證: 在《海商法》的法律架構下,「運送人」是指提供船舶並負責運送貨物以收取運費的人。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定期傭船人,只要是將船舶轉租或對外承攬運送,都能具備運送人的身份。然而,貨物託運人是支付運費、要求運送服務的「契約相對人」,也就是法律關係中的「債權人」,自然不能同時成為該契約中「提供勞務」的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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