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根據我國海商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 B 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 C 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D 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半數
思路引導 VIP
在『計時運送』的契約邏輯下,如果船舶不幸失蹤了,我們無法確認它後續的狀態。請思考:在法律設定「最後消息日」作為終止支付點時,既然運送人在此日期前確實履行了運送義務,基於契約公平原則,法律應該要求託運人支付該段期間『完整』的對價,還是會無故將該段已發生的勞務費用打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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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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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定期租船(計時運送)中關於運費結算的細微規範,顯示你對《海商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細膩且紮實。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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