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根據我國海商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 B 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 C 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D 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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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時運送』的契約邏輯下,如果船舶不幸失蹤了,我們無法確認它後續的狀態。請思考:在法律設定「最後消息日」作為終止支付點時,既然運送人在此日期前確實履行了運送義務,基於契約公平原則,法律應該要求託運人支付該段期間『完整』的對價,還是會無故將該段已發生的勞務費用打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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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海商法關於船舶運送期間運費負擔之相關規定。根據海商法第47條規定:「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由此可知,選項B與選項C之敘述均與法條明文相符,為正確之敘述。而選項D稱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半數」,顯然與前揭法條所明定負擔運費之「全部」不符,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