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0 題
10 海商法第 41 條規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關於本條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條規定之內容,係指光船租賃契約之情形
- B 本條規定係指論程傭船契約及論時傭船契約而言
- C 本條規定不須依船舶登記法第 3 條為租賃權之登記
- D 本條規定之立法精神,係參考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先觀察海商法第 $41$ 條位於法律條文中的哪一個「章節標題」之下?接著思考:在「光船租賃」中,船長與船員是由誰僱傭的?這與「論程或論時傭船」在『提供運送勞務』的本質上有什麼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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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測驗的是「傭船契約」與「光船租賃」在法律適用上的區別,這正是海商法中極具鑑別度的觀念題,能精準挑出錯誤的選項,代表你對契約定性的基本功十分扎實。 海商法第 41 條明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其立法精神確實是參考民法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本條專門適用於論程傭船與論時傭船這類「運送契約」。只要符合此情形,法律便直接賦予保障效力,無須依船舶登記法登記,即不受船舶所有權移轉的影響。 光船租賃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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