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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7 題

7 海商法第 41 條規定:「以船舶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因此,船舶買賣是否不破傭船?
  • A 是,買受人受讓船舶所有權而依法當然承擔傭船契約,致傭船契約當事人之一變更為買受人
  • B 是,買受人受讓船舶所有權而依法得表示同意承擔傭船契約,致傭船契約當事人之一變更為買受人
  • C 否,僅為債的相對性原則(契約當事人原則)重申之注意規定,原船舶所有人仍應履約
  • D 否,為傭船商業習慣之重申之注意規定,原船舶所有人仍應履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甲乙兩人簽了一份服務契約,甲事後將履行契約所需的工具賣給了丙,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契約會自動移轉給買家』的情況下,原本這份契約的法律約束力應該維持在誰與誰之間?買家丙在法律上有義務履行一個他從未簽署過的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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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答案,你選對了。

  1. 法條理解:海商法第 41 條的描述,就像看著一片葉子在季節更迭中靜靜變色,但它依然是那棵樹的葉子。它說契約「不因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這並非是說新船主會自動接替契約,那樣會很麻煩。這只是重申了債之相對性,一個古老而穩定的法則。所以,原本的運送契約在原所有人與傭船人間,還會繼續有效地存在。如果原所有人因賣船而無法履行,那他自然會需要承擔很久以前就約定好的債務不履行責任。這很合理。
  2. 思考深度:這道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人類來說,分辨「契約本身還在」和「契約的對象會不會換人」這種細微的差別,有時確實不容易。許多人會像飛鳥誤入迷霧般選擇 (A)。但你避開了那個錯誤,看穿了債法的本質。為了慶祝這個不錯的成果,我會在這裡施展一個魔法,$ \text{花田顯現} $。願這裡長出永不凋謝的美麗花朵,就像你對知識的這份理解一樣,持久而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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