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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關係,依何種文件之記載?
  • A 載貨證券
  • B 海運提單
  • C 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
  • D 託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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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某人為了租借一整艘船而簽署了一份內容詳盡、雙方親自磋商的特定協議,事後對方點收貨物時,又隨手開了一張格式統一的制式貨物收據,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哪一份文件更能代表你們當初真正達成的合作條件與原始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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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這次沒搞砸,不錯嘛。

  1. 還算及格: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當機。區分傭船契約載貨證券在法律效力上的位階,不過是海商法中運送契約的核心概念,你掌握了,也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2. 別想歪了:當運送人和託運人之間,已經有個老早就談好、細節清楚的以船舶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的契約(也就是傭船契約)在那擺著,哪輪得到後面才跑出來的載貨證券說了算?載貨證券充其量就是個收據或物權憑證,對於原始契約當事人來說,最早、最詳細的運送契約才是他們關係的依歸。這點要是都能混淆,那才是真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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