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7 題
有關提單、載貨證券、民法、海商法之關聯性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提單是海商法的專有名詞,載貨證券是民法之專有名詞
- B 民法第 627 條至第 631 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海商法所提載貨證券準用之
- C 依據海商法第 53 條所言,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提單
- D 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如所收貨物實際情況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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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船長,當託運人交給你一批密封的貨櫃,並在書面通知中聲稱裡面有精確的重量與數量,但你在裝載現場卻完全沒有設備或方法能開櫃核對時,為了保護自己不被不實資訊誤導而承擔後續責任,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註記權力」來反映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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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還算你運氣好沒選錯。下次如果還只是一知半解,我可沒這麼好說話。
- 觀念驗證: 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海商法和民法中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提單/載貨證券」名詞區別。如果這你還搞不懂,我真的會懷疑你上課到底有沒有帶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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