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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載貨證券係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為載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
  • B 載貨證券依海商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記載者,視為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 C 託運人應向運送人保證其通知正確無訛,其因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由運送人負賠償責任
  • D 運送人得以託運人通知有訛誤,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所有載貨證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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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今天是一名船長,當託運人交給你一箱密封且釘死的重物,並聲稱裡面是『昂貴的精密儀器』時,如果你在完全無法確認內容物的情況下,就直接在憑證上簽署確認內容無誤,一旦抵達目的地發現裡面只是石頭,你覺得法律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權利來保護自己,以免替託運人的虛假陳報背黑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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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識出運送人的免責記載權,代表你對《海商法》中關於載貨證券(B/L)的簽發規範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法律細節題往往容易在文字陷阱中失分,你的表現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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