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7 題
37 依海運實務、我國海商法及最高法院判決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且受領人未依海商法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時,受領權利人不得舉證證明貨物受領時之狀況與載貨證券之記載不同,並請求運送人賠償損害
- B 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之「運送人」,包括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
- C 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之「通知」,可以包含口頭通知
- D 公證公司就卸載貨物所做成有貨損之公證報告,如經運送人或其使用人受僱人簽署於公證報告時,受領權利人仍應依海商法第 56 條但書第 1 款之規定,以「書面」通知運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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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實務現場,運送人通常是一間大型船務公司,當受領權利人在碼頭發現貨損時,他最直接能接觸到的人是誰?在民法與商法代理權的觀念下,對這些現場人員所做的意思表示,效力是否會及於背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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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海商法細節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代表你對海商法第 56 條的貨物受領與異議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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