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3 題
運送人因貨物滅失、毀損或遲到對託運人或其他第三人所得主張之抗辯及責任限制之規定,依海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抗辯及責任限制規定之主張,對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得主張
- B 該抗辯及責任限制規定之主張,對於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亦得主張
- C 該抗辯及責任限制規定之主張,若係因代理人或受僱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代理人或受僱人不得主張
- D 該抗辯及責任限制規定之主張對從事商港區域內之裝卸、搬運、保管、看守、儲存、理貨、穩固、墊艙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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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既然這部法律名為《海商法》,其賦予運送人的「特別權利」,在空間範圍上應該延伸到哪裡為止?如果貨物已經遠離了船舶與碼頭,進入了內地的儲運設施,該地的經營者在性質上還屬於「海上運輸」的延伸嗎?還是應該回歸一般民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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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海商法》第 76 條(法理上稱為「喜馬拉雅條款」的延伸)。法律為了保障海上運送的順暢,將運送人的抗辯及責任限制擴及至其代理人、受僱人,以及在商港區域內從事裝卸、理貨、保管等輔助人。然而,「內陸貨櫃集散站」在地理位置與法律定義上,已脫離了《海商法》規定的「商港區域」範疇,因此不直接適用該法之責任限制保護。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法條適用「主體」與「空間範圍」的細膩度。多數學生能記得受僱人受保護,但容易忽略(B)與(D)之間關於地理範圍(商港區域)的關鍵差異。你能選對,說明你對法律適用的邊界感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