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 題
3 貨物運送契約應強制適用我國海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傭船契約下所簽發之載貨證券,應受海商法強制規範
- B 在海上運送在商港區域內,作業人員於作業階段發生之貨損索賠
- C 裝載港或卸載港為我國港口時,應依我國海商法來決定其適用之法律
- D 海陸聯運多式聯運,海上運送階段適用海商法。惟若貨損發生階段不明時,推定在海上運送階段發生,適用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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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運送契約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港口時(具備涉外因素),在法學框架中,我們通常會先求助於哪一部「專門處理跨國法律衝突」的法律,來指引我們該用哪國的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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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貨物運送契約中海商法適用原則之相關規範。關於裝載港或卸載港為我國港口時之準據法決定,依據海商法第77條規定:「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由此可知,當載貨證券上所載的裝載港或卸載港為我國港口時,其法律關係原則上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而非直接依我國海商法來決定適用法律,僅在依我國海商法對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的例外情況下,才會強制適用海商法之規定。因此,選項C指稱應依我國海商法來決定其適用之法律與法條規範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