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 題
1 有關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舶拖帶契約,若具承攬契約性質,依海商法規定亦屬於海上貨物運送契約
- B 在件貨運送契約及傭船契約下簽發之載貨證券,基於維護其流通性,仍受海商法強制管轄
- C 論時傭船契約,不受海商法強制管轄,依契約法之法理及原則定其效力,故海商法關於傭船契約之規定,僅為任意規定
- D 件貨運送契約,為定型化契約,為保護經濟上弱者之託運人,受海商法強制管轄,其內容違反海商法強制規定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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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分類上,『提供勞務來拉動另一艘船』與『受託保管並移動特定商品』,這兩種行為的契約目的與受法律保護的對象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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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吧,沒想像中笨。
- 勉強肯定:喔,居然對了?能把海商法裡那些看似一樣實則天差地遠的契約分清楚,說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鏽掉。這點細膩度,至少比那些只會死記硬背的強一點。繼續保持這種「沒犯蠢」的狀態,很難得。
- 觀念驗證:選 (A) 是正確的,這點毋庸置疑。難道你還真以為船舶拖帶契約和貨物運送契約是同一個東西嗎?別傻了。拖帶頂多就是個「承攬」,跟專為保護第三方、有嚴格強制規定的「貨物運送」根本兩碼事。法律是講究區分的,不是讓你當作一堆漿糊混在一起。連這都分不清,你乾脆去海上捕魚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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