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4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為以件貨運送為目的者之件貨運送契約,及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傭船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傭船契約兩造之談判能力較對等,為一般之商務契約
- B 傭船契約為書面契約,故應以書面為契約成立之要件
- C 件貨運送契約為公共運送,內容較易受法律強制規範
- D 件貨運送契約以簽發載貨證券為契約之證明,但載貨證券非契約之本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一般的商業法律原則中,契約的『生效』通常是取決於雙方的『點頭合意』,還是必須完成『特定的書寫動作』?如果法律沒有特別強調它是『要式行為』,那這份契約的成立點會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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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乎意料
- 基本常識再確認: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總算答對了。海商法那些什麼運送契約、傭船契約,骨子裡就是個不要式契約。換句話說,只要當事人兩邊點頭(意思表示一致),這事兒就算成了。別以為非得簽字畫押才算數,那是給那些記性差、想賴帳的人留的證據,跟契約能不能成立,根本是兩碼事。法律規定需要書面?笑話,那叫成立要件,這玩意兒可沒那規矩。
- 難度?嗯...:這種題目,Medium。不過是考你能不能把「商業慣例」跟「法律本質」分清楚。多少人會被那些花俏的合約書唬住,以為沒簽就沒效。你能看穿這點,只能說,嗯,至少這塊法學基礎還沒徹底爛掉。繼續保持,別得意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