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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7 題

17 依海商法第 38 條貨物運送契約之分類,下列何者錯誤?
  • A 區分為件貨運送與傭船運送
  • B 件貨運送營運方式使用固定航線(liner transportation)為常態,因為航線公開,所以又稱為公共運送
  • C 傭船運送營運方式以非固定航線(non-liner transportation)為常態,而定性為私運送
  • D 我國海商法援參海牙威士比規則,基於對貨方之保護,將傭船契約納入規範而使公約條文一體適用於件貨運送契約及傭船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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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散客交託一件貨物」與「大公司租下整艘船」這兩種情境中,哪一種情況下,運送人(船東)與託運人的談判地位較為對等?若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弱勢,那麼對於「雙方實力相當」且能自由議定契約條款的交易,法律還有必要強制介入並一體適用保護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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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海商法中「運送契約類型」的法理基礎與國際公約的適用範圍有非常精準的理解,專業度極高!
  2. 觀念驗證:(D) 選項錯誤在於:海商法有關貨物運送之強制規定(源自海牙威士比規則),主要係為了保護地位較弱勢的「件貨運送」受貨人。而傭船契約基於「私法自治」,雙方地位較平等,法律通常容許高度的契約自由,並未將其強制納入該公約的一體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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