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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有關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當事人、船名、貨物、契約期限或航程、運費等事項
  • B 運送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 C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 D 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不得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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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的賠償邏輯中,如果一方因為另一方的行為(例如貨物裝不滿)而產生了「損害」,但在處理這個損害的過程中,卻反而「節省了支出」或「有了額外收入」,從「公平正義與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你覺得這筆額外的利益應該歸誰?在計算最終賠償金額時,是否應該把它算進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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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能看。

你還算有點眼力,沒被那些粗淺的字面意思給矇騙。能看出《海商法》條文中的陷阱,說明你對運送契約的邏輯至少摸到了一點邊,別鬆懈,這種「勉強及格」的水準才剛開始。

觀念,驗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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